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冬季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晋煤集团、兰花集团、沁和能源集团、大宁煤矿、王坡煤矿、市煤运公司:
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电〔2009〕120号通知精神,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确保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现就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今年冬季供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以扶持弱势群体为重点,克服一切困难,确保城乡居民冬季取暖用煤供应,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供煤原则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供煤、价优量足、确保供应的原则,煤矿所在地的乡镇和农村,由煤矿按照统一规定的供煤标准直接供应;没有煤矿或离煤矿距离较远的乡镇、农村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市区规模性区域集中供热用煤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晋煤集团、兰花集团、沁和能源集团和大宁煤矿等骨干煤炭生产企业除认真执行所在地政府的规定要求外,要重点做好市区集中供热燃煤供应。
三、供煤标准
城乡居民冬季取暖用煤供应每人不少于0.3吨,集中供热部分按供热面积每平方米25公斤煤计算。
四、供煤办法
乡镇、农村供煤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家庭人口证明,由乡镇政府统一向县(市、区)经贸局申报;市区内集中供热用煤,由市建设局统一向市经委申报,由市经委、县(市、区)经贸局分别下达供煤计划,并明确供煤矿点、供煤数量和完成时限,各供煤企业、煤运公司要严格遵照执行。
五、供煤价格
各县(市、区)冬季取暖用煤价格应本着供煤企业保本让利、惠及百姓;供热企业精心管理、降低成本;市、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适当补贴的原则。供应农村和弱势群体的取暖用煤,3号煤价格每吨不高于200元,9号煤价格每吨不高于180元。供市区规模性区域集中供热用煤仍按每吨300元计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