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机械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应用推广,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订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筑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的,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6.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建筑业发展激励机制。设立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台阶式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由企业缴纳税收所在地政府全额承担;属三区企业的,由市本级与三区税收分享比例各自承担。对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为一级、特级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5万元。对年建筑施工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建筑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奖牌予以鼓励。对本市建筑业年上交我市入库税收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市政府每年表彰一批经营管理水平高、技术创新能力强、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的建筑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经营成绩突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优异、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建筑企业或企业家,进行专项表彰奖励。
7.引导企业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提倡优质优价,鼓励企业多创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对在我市工程项目中创出优质工程和双优工地的建筑企业,给予“一年内,在我市500万元以上的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免除随机抽签环节,直接成为合格投标人”的奖励,具体如下:对获得“鲁班奖”的企业,免除随机抽签环节8次;对获得“鲁班奖”以外的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免除随机抽签环节7次;对获得国家“AAA”诚信工地的企业,免除随机抽签环节6次;对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企业,免除随机抽签环节5次;对获得“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的企业,免除随机抽签环节3次;对获得“广东省双优样板工地”的企业,免除随机抽签环节2次;对获得“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和“江门市双优工地”的企业,免除随机抽签环节1次。对在我市工程项目中创出优质工程的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应给予“工程中标价或监理酬金1%-3%”的奖励,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具体如下:获得国家级优良样板工程的,按工程中标价的3%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酬金的3%给予监理单位奖励;获得省级优良样板工程的,按工程中标价的2%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酬金的2%给予监理单位奖励;获得市级优良样板工程的,按工程中标价的1%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酬金的1%给予监理单位奖励。对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选取施工承包方时,应优先考虑在我市工程项目中创出优质工程的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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