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非本市籍车辆通过本市各路桥收费站时,按现行规定标准缴交通行费(次票)。

  第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年票制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年票制工作;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车管部门)协助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车辆缴交通行费(年费)的检查工作,在对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查验年票。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通行费(年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通行费(年费)标准如下:
  (略)

  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籍汽车暂按上述标准的90%征收。

  第九条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以下车辆可免缴通行费(年费):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制式警车;

  (三)专用消防车;

  (四)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十条 汽车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局代征;市区摩托车通行费(年费)委托市区交通公路部门代征。

  第十一条 纳入年票制管理的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交通行费(年费),逾期缴交按每日加收应缴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年费额。

  第十二条 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对已缴交通行费(年费)的车辆,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年票)。车辆使用者须将专用票据随车联(年票)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从车管部门签发行驶证日期的第15日起计收通行费(年费),车主须在车管部门签发行驶证之日起60天内缴交通行费(年费),逾期缴交从车管部门签发行驶证日期第61天起每日加收应缴通行费额2‰的滞纳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