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110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指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范围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四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江门市城管部门负责行使相关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
市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