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推广示范项目
其他推广示范项目,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林业局申报,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直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复。其他推广示范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规定的支持方向,申报项目数量每个设区市(或省直单位)1个,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额度100万元。
(三)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和其他推广示范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的设区市不再申报其他推广示范项目,直管县通过设区市进行申报。
(四)2009年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主持人不得作为2010年申报推广项目主持人。
(五)经过评审合格、本年度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作为下一年度备选项目。
(六)项目文本应按附件2文本格式填制。资金使用计划要严格按《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编制。
(七)项目申报文件务于4月16日前上报省林业局,抄报省财政厅。项目文本作为文件附件一并报送,上报省林业局一式十份,抄报省财政厅一式两份。
附件2:
河北省2010年中央财政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文本格式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技术来源及基本情况
包括主要完成单位、组织鉴定(验收)单位、鉴定时间;成果主要内容、成果水平、适用范围、获奖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内容
包括推广的技术路线、建设地点、规模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人员
五、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六、项目筹资及资金使用计划
七、项目预期效益或成果
八、附件
1.成果鉴定(认定或审定)证书复印件。
2.科技单位申报的项目,需提供与建设地点的合作协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