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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安办传真〔2010〕第12号)


各市(地)政府(行署)安委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消防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农委、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民航局、黑龙江电监办: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29号)文件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数据月报制度,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及时上报。并将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4月6日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办公室。

  二、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直有关部门,要每个季度末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将通报各市(地)、各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附表,从4月份开始,每月6日前将附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451-87010922(带传真)

  电子信箱:hljyjb@163.com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略)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略)

  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略)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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