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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村镇规划编制补助资金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村镇规划编制补助资金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村镇规划编制补助资金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村镇规划编制补助资金及历史文化
名镇名村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
暂 行 规 定
(市建设局)

  为加快我市村镇规划编制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进度,特设立村镇规划补助资金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补助资金。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色城镇化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现就此二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事宜暂规定如下:

  一、资金额度

  村镇规划编制补助资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晋市政发〔2008〕26号文件精神统筹安排,同时各县(市)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二、使用范围

  (一)村镇规划编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及其它村镇专项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被命名为“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镇保护、维修与管理。

  三、补助标准

  (一)村镇规划编制补助资金

  1.凡新编制完成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给予(县、市)补助资金5万元。

  2.凡在2009年之前实现乡镇总体规划全覆盖的,以每个乡镇4万元补助资金计,一次性给予。到2009年底未实现全覆盖目标的,不给予补助资金。

  3.凡新编制完成1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给予(村)补助资金2万元。

  4.凡编制完成乡镇专项规划的,给予(乡镇)补助资金4万元。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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