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宽市场准入。要放宽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申请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放宽注册资本(金)限额,对创业者的注册资本金额和货币形式可以适当放宽,创业者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2.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乱培训等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限时答复。
3.落实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要落实行政收费减免政策,积极为相关创业主体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进入我市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可比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对创业者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4.加大投入力度。市及各县区要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项目的风险投资和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库、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表彰创业先进个人和企业。特别要用好市财政拿出的1亿元地方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2800万元的科技研发资金,4000万元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6000万元的农业、林业和畜牧业切块资金、3000万元的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等,支持创业发展。
5.加强融资服务。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扩大扶持对象,从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两劳回归人员等,逐步扩大到农村居民和我市创业的所有人员。建立健全担保体系,积极推进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建立市、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体系,组建担保机构,建立担保基金。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金融体制、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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