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拆迁安置房项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工作,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相关费用纳入其开发建设综合成本。

  (四)项目前期工作

  已完成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由市建委组织移交投资建设单位。未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完成项目的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施工许可等工作。项目建设各项手续由各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尽快办理到投资建设单位名下。

  (五)施工组织及监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建设单位按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施工单位施工,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并按期竣工移交。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投资建设单位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协调,并组织做好项目变更的签证、投资认定和监控等工作。

  (六)验收和接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建委、城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的规定负责质保期内的有关费用。

  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投资建设单位须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将项目移交市房产局;质保期内的整改工作由市房产局督促投资建设单位负责。

  (七)投资审计

  项目完成验收签字确认后,由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在三个月内组织完成项目投资审计工作,并对建设项目出具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局根据审计报告确认的额度按合同分批拨付回购价款。

  (八)销售和管理

  市房产局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按《拆迁安置房销售办法》组织制订安置房销售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销售并办理有关证件。

  安置房售房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城区政府、市财政、市房产局、审计等部门参照拆迁补偿价、本市同等地段经济适用房销售价并结合项目建设成本综合研究后提出,报领导小组审定。

  (九)物业管理

  在完成整个项目移交前,物业管理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交付使用后四年内由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做好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四年后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的商业用房销售由市房产局制定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销售所得资金应用于补贴安置房物业管理、维修费用的政府支出部分,市财政局应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