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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拆迁安置房项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拆迁安置房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建设采取“建设-移交”的方式实施:即市政府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面向社会选定投资建设单位,与其签订相关投资建设合同,并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政府按合同接收项目,支付款项;项目接收后,由市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销售。

  (一)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的内容(即项目接收的范围)包括:项目的住宅、配套商业设施、非商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地下停车库及其它市政府要求纳入项目建设的部分。

  (二)回购价款

  项目回购价款原则上由投资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综合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三部分组成。

  投资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综合成本由前期费用(包括工程勘察、建筑规划与设计、前期报建和前期工程费等)、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等)、红线外由投资单位承担的市政工程费用、财务费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需交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构成。管理费用和利润两项合计按开发建设综合成本的7%计取。

  (三)回购价款支付年限

  项目的回购价款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四年内,市政府按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每年等额支付给投资建设单位。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征地拆迁和用地划拨、出让

  城区政府按征地拆迁包干的模式,负责完成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

  市国土局负责将试点项目用地依照国家用地程序划拨到市房产局名下或以“招拍挂”形式出让。

  (二)确定投资建设单位,签订投资建设合同

  市建委负责编制《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拆迁安置房试点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建委组织市各相关部门成立试点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选择投资建设单位评审工作组,通过竞争性谈判评选出投资建设单位。

  由市政府委托市建委与选定投资建设单位签订投资建设框架协议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并与市财政局共同与投资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回购协议。

  (三)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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