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8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厅、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计局:
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考核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考核工作方案
为了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十一五”计划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计算方法、标准和考核指标量化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及方法
(一)考核内容。
1.测算辖区内超标排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关停的企业,以及自治区、地州市实行限期治理的企业,在满足达标排放等相关要求后应减排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量。
2.核查核算辖区内通过采取建设污染治理工程、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关停落后产能、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等有关措施后实际减排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量。
3.核查辖区内在线监控平台建设率、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投运率、联网率和污染源监督管理监测监察达标率等污染源监督管理水平。
(二)考核方法。
根据测算、核查核算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应减排量和实际减排量,以及污染源监督管理水平,量化考核“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成效。
考核分值采用百分制,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控制成效满分为40分(工业COD控制成效占20分,城镇生活污水COD控制成效占20分);二氧化硫控制成效满分为40分;污染源监督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满分为20分。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