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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偿政策,提高患者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使医疗费的报销比例高于药品费。
  第十一条 创新机制,保障运行。通过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完善政府补偿机制,建立因事设岗、绩效考核、补偿适度、激励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4:
  鞍山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

  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按照《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一、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省为单位、省市县联动、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二是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审的原则;三是坚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
  (一)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三)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三、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6家和乡镇卫生院52家,共78家。
  四、采购模式
  本次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与2009年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和统一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采购和监管工作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实施。
  五、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六、管理事权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以及对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县(市)、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的监管,并对配送企业配送基本药物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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