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的指导意见(略)
2.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的指导意见(略)
3.鞍山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4.鞍山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3:
鞍山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其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并经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第六条 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