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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县(市)、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对核定的收支差额给予一定补助。有条件的地区,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给予适当补助。政府对村医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
  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四、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核编定岗,合理设置机构
  县(市)、区编制、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状和承担的任务,依据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单位编制总数的80%。
  (二)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用
  县(市)、区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岗位必须具备执业资格,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人员稳定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要按照省、市推行人员聘用制的相关政策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要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落实相关待遇,以确保分流安置人员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任务,加强绩效考核
  县(市)、区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由县(市)、区卫生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落实职责和分工,考核工作绩效,并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测算收支,核定补偿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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