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立足于保障群众基本需求,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实现基层医疗卫生的公平可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2.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3.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地方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改革目标
2010年2月25日起,在我市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包括: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所属的政府举办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包括坐落于农村乡镇的县直属公立医院)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归属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统一管理。政府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首次业务用房及设备购置费用支出,达到国家建设标准;政府在每个行政村扶持1所标准化卫生室,达到国家建设标准。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对行政标准化村卫生室的设置、业务、药械、财务实行一体化管理。3年内,实现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与市中心医院网上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