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服务业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服务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六日
抚顺市服务业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服务业委员会(简称市服务业委),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商业局的职责划入市服务业委。
(三)将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职责划入市服务业委。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发展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参与拟订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服务业集聚区布局、城区服务业发展以及服务业重大项目推动等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三)负责汇总全市服务业发展总体情况,监测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趋势和运行动态,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承担服务业委归口的相关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县区服务业工作。
(四)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拟订和实施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对城区经济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运行监测和考核评价。
(五)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流通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流通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