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办公厅(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厅(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
《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对联合发文,应当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应当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要登记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可以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印制发文单,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修订发文单。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搞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南宁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