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内容包括送交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市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档案馆、指定图书馆等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应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送交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并通过政务网、互联网传输平台在线送交或采用离线方式送交电子文本。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1)。
已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提速承诺的送交单位,送交日期按其承诺期限执行。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各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在10日内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各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的,根据
《条例》的规定,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电子文本送交格式(略)
2.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