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考核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照《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于每年12月至次年1月进行。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
(二)被考核单位要按照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三)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组进行考核;
(四)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综合考核结束后,提出考核意见,经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
(五)经本级政府批准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在依法行政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根据
《条例》的规定,有义务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须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送交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整理后转交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