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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产权登记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保留原购房产权性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到房改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凭房改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补贴凭证在其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证明上加注“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记,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的金额,该房屋上市交易时须退回补贴款。

  (七)发放补贴
  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凭身份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改部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购房人的身份证、补贴凭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房改部门办理补贴结算手续,房改部门按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九、产权处置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货币补贴款项后,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取消“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记;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后,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退回的补贴资金由房改部门收取后缴入市财政指定的专户,房产管理部门凭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其他

  (一)本方案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同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重新申报,不再保持其原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商品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补贴的个人,由房改部门追回补贴,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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