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工作的通知
(陕卫药发〔2010〕24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扎实有序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对国家基本药物的认知,合理、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和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目的
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宣传格局,加大对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宣传引导,使相关单位、社会各界以及公众更大程度的了解、接受并支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优先使用,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省稳步推行。
二、宣传重点内容
围绕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意义、目标、举措、成效开展宣传,重点宣传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措施及工作进展,宣传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惠民成果,普及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合理使用知识,宣传各地各部门围绕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的创新性工作。
三、宣传方式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突出宣传主题,制定宣传计划,加强指导检查,强化宣传效果。
1、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宣传工作。
2、通过各类新闻媒体,采取新闻报道、访谈、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
3、在信息网首页相对显著位置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信息专栏,并及时更新。
4、制作专题简报。
5、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本机构以及所服务的社区或乡镇范围内,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开展集中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广大居民的理解与支持。
1、悬挂彩旗、条幅,张贴宣传标语,摆放价格公示牌,制作专题宣传展板,利用电子显示屏,全方位宣传基本药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