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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若干意见

  (六)切实做好优抚安置和双拥工作。进一步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政策,完善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保障机制,落实抚恤优待资金,把抚恤优待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到位。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健全与重点安置、推进就业、自谋职业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制。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活动为载体,围绕促进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双拥活动,推进双拥工作蓬勃发展,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七)加快发展慈善公益事业。认真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鼓励城乡各类慈善组织发展。积极探索形成筹款和服务分离的慈善机构运作模式,提高慈善机构专业化程度。建立覆盖社会各领域的慈善捐赠数据统计、公布制度,健全社会捐赠站(点)网络,合理规划兴办慈善超市,广泛开展经常性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互助活动,形成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八)努力提高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服务水平。加快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婚姻登记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执法,推动殡仪服务市场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九)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民政事业发展。由于民政工作特点的包容性、基础性和社会性,必需走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道路,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多方营造社会参与氛围,提供社会参与平台,完善社会参与机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公益、慈善、福利事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支持民政事业发展,形成民政事业的社会化,为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合力。
  三、落实民政机构工作人员,加强民政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民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社会管理与服务综合机构。要重点解决县(区)双拥办、低保办、镇民政综合机构的编制问题。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镇(街道办事处)民政综合机构要配备适当的编制及人员。原则上,镇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要配备3名,3万人以上的可适当增加。所需人员从身份适合的镇财政所等站、所的在编在职人员中调剂。镇敬老院和五保村要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全市各村(居)民委员会要设民政专干,逐步形成市、县(区)、镇、村(居)四级民政工作格局。市、县(区)、镇民政工作要制定完善工作职责,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培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服务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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