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加快搭建农业融资保险服务平台,充分发挥1亿元额度的农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作用,按扶强、扶大、扶优的原则,对符合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优先支持,增加授信总量;放宽对龙头企业的授信管理;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鼓励成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扩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切实解决农业企业的融资难、担保难、抵押难问题。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服务,扩大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最大限度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最大程度满足农业生产对保险的需求。
三是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对农业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项目取得的所得可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业龙头企业科研和加工、销售、办公生活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为农产品加工业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经省科委认定的新技术开发、新技术转让及与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开展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有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四是加大农产品品牌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自主品牌和产品参与国家和省组织的品牌评比认定活动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名牌认证的企业按原制订办法给予奖励。
五是加大用地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贯彻执行《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对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可作为临时用地办理,简化手续,及时给予办理。支持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集中。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六是加大实施行业标准的扶持力度。大力实施农业行业标准,通过政策扶持在全市形成“生产有标准、产品有标志、质量有检测、认证有程序”的农业标准化格局。对获取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ISO、GMP(良好生产规范)等认证农业龙头企业的给予适当奖励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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