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等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十三)对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十四)负责管理下属事业单位。
(十五)承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运转;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工资福利、文秘、档案、信访、法制、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保密、安全保卫、工青妇、计生、退休、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提出城市内路、街、巷、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
(二)用地规划科。
负责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审核;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县(市、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三)建筑规划科。
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管理;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负责规划设计、城建测绘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建筑规划管理工作。
(四)市政规划科。
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园林绿化、工程管线选址定点和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市政工程放验线和批后管理工作,对违法市政工程建设提出处罚意见,指导县(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五)村镇规划科。
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中心镇和建制镇)总体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实施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一书三证”制度工作,城乡规划实施中违法违规的行为;组织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拟定全市村镇年度规划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审查申报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