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检查、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