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梅市府〔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和《
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和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对燃放和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分别由工商、安监、城管、公安消防、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