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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梅州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4.加强水泥矿山资源管理。做好全市石灰石矿山资源调查和勘探,摸清现有可用储量,并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建设项目审批,科学规范开采矿山。做好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并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四)建立退出激励机制,加快落后水泥产能退出。

  1.贯彻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各地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30号)等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和部门职责,研究制订三年内全面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激励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等问题,确保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稳步推进。

  2.落实省财政补贴政策,筹集地方落后产能退出补贴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在落实省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应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集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水泥企业关闭或转产,确保该项工作稳妥开展。

  3.认真履行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质监、环保、供电、工商、国土、经贸等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依法依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关闭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工作。已承诺淘汰任务的地区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淘汰任务。到2012年底全市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将全部淘汰。一是研究制定退出企业的扶持政策(项目核准、调整土地用途、转产银行贷款等),在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按要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实施改建粉磨站和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等转产项目,保证落后水泥能力的有序平稳退出。二是对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水泥生产装备或工艺(生产线)的企业用电价格,要严格执行省出台的差别电价政策。三是停止对落后水泥产能和严重污染的企业享受税收上减免等优惠政策。四是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使用范围。五是加快兑现各地政府在新建水泥项目时签订“限期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书”。六是建立责任制,对没有完成淘汰关停落后水泥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行业“区域限批”水泥建设项目。七是要建立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的激励政策机制,充分提高水泥生产企业废物回收利用效益,实现节能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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