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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浙三渔0211船沉没事故的紧急通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浙三渔0211船沉没事故的紧急通报
(浙海渔电〔2009〕31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2009年8月11日17:40分左右,浙三渔0211船在渔山渔场(东经122°18′、北纬28°53′)处作业时因大风浪发生沉船事故,船上13名船员落水,7人被附近渔船救起,其余人员正在搜救。
  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台风后期渔船出海生产管理。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海洋气象信息服务。定时通报海浪、风力等动向,
  台风、海浪等警报没有完全解除前,渔船不准出海生产。
  二、加强重点渔船安全管理。台风警报解除后,局部地区风力仍然很大,有些渔船不顾安危急于赶海,这种现象必须杜绝。基层安全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实施渔船动态信息即时监控,决不让一艘渔船冒险出海。
  三、加强台风后期渔船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监管缺位。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定点、定人、定内容加强监管,确保渔船安全动态监控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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