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选派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通知
(晋财党组[2009]2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党组织,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的建设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和财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在有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独立党支部和联合党支部,没有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覆盖”文件精神要求,省财政厅党组决定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熟悉党务工作,有较丰富的党建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党性原则强;
(四)具有一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业务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办法
凡没有建立独立党支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都必须确定1名党建工作指导员。不足3名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必须确定其中的1名党员为党建工作指导员。没有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必须由所属的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党组织或者各市、县财政局党组织选派1名党建工作指导员,具体负责该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建日常工作指导和有关工作事项。
太原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建工作指导员由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党委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评估师协会工作人员党员中选派,其他各市、县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由各市、县财政局从机关党员干部中选派。
三、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指导和帮助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建设党组织。对已符合建立独立党支部的,积极协调沟通,帮助建立党组织;不够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指导帮助建立工会等群众组织,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
(三)组织指导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内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