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帮助有党员但未成立党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抓紧成立党组织。从业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将从业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党组织,加强教育管理和服务,开展党的活动。从业人员中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要按照业务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就近就便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联合建立党支部,或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党委采取组建联合党支部等形式直接纳入管理,同时积极支持其培养发展党员,为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四、向尚无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时派出党建工作指导员。对目前尚无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要及时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评估师协会或各市、县财政局机关内部选派党务工作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作为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培养发展党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要明确指导员的资格、职责等,对其进行培训,并建立考核制度。力争2010年1月底前在没有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全部配齐党建工作指导员负责党建工作。
五、选好配强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组织书记,建设高素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组织带头人队伍。要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注重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员负责人或党员合伙人中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教育培训、保障激励、管理监督力度,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激发他们抓党建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党组织建设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和领导。各市、县财政局党组织和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党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中央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县财政局党组织和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党委负直接责任,党组织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的指导和省财政厅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党委对各市、县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的党建工作负有指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