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城乡贫困群众“病有所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贫困居(村)民的医疗救助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城乡贫困居(村)民医疗救助,是指民政部门以货币补助形式给予医疗救济的制度。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平稳运行。城乡医疗救助从贫困居(村)民中最困难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开始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要合理制定救助标准,坚持从易到难,逐渐提高标准。城乡医疗救助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审计、监察、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开展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