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除确保当期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外,一律不得擅自动用。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调剂。
1、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完成当年生育保险扩面、征收目标任务后出现符合规定的支付缺口,由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支付。
没有完成当年扩面、征收目标任务而出现的符合规定的支付缺口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解决。
2、全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入不敷出时,先从各地统筹前留存的积累基金调剂解决,不足部分再由市、县两级政府负担。
3、积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市级统筹前积累的生育保险基金,属市级统筹基金,暂留存县(市、区)管理,保留财政专户。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同级财政审核后,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同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绵劳社发〔2009〕5号)等规定执行。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可对支付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即: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由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六、生育职工就医管理
(一)原则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可以设定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二)生育职工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在统筹范围以外生育的,应先由参保职工和单位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手续办理。
(三)女职工生育后,凡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七、其他
(一)实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仍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县(市、区)财政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业务的扩展,逐步增加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投入,以确保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市、县(市、区)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确保基金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