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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生育保险工作,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原则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以下原则:统一政策的原则;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待遇支付标准的原则;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信息管理的原则;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全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

  (四)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

  (五)上述单位在参加生育保险前的生育人员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生育保险费的征收

  (一)缴费基数。

  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职职工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计算,若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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