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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的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公布基准利率的4倍,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利率浮动幅度应按市场原则自行确定,严禁发放或变相发放高利贷。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均需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司公民信息和征信系统。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须委托一家银行进行托管,在试点期间绵阳市商业银行为市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银行。公司的贷款本金、利息均应通过委托银行帐户转帐处理。委托银行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并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结算进行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有虚假注资、抽逃资本金、非法集资与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委托银行一旦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帐户资金异常变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金融办。

  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贷款关系的客户须在委托银行开立结算帐户或办理银行卡进行贷款业务的所有资金清算。贷款方故意进行的帐户外资金清算属违规经营,客户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不得向其股东及股东关联人发放贷款。严禁使用违法手段催收贷款,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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