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对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核查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信用状况、有无犯罪等不良记录,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严禁股东集合自然人资金入股。
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承担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执照的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银监会的分支(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主管部门要定期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信息,定期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按年度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逐个公司形成经营及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政府金融办。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日常监管与风险处置制度。所指定的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股权质押等情况。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状况,主管部门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可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的,应及时报告市金融办,由其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应及时提出解散或关闭的书面意见报市政府金融办。
第七条 对违反《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防范风险;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政府金融办协调相关部门对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向“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未经金融业务(含中间业务)增项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努力使“三农”贷款的占比达到60%以上。发放单户贷款余额超过20万元的需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备。单一自然人贷款余额在50万元以下,单户企业贷款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两项贷款余额超过前述上限的,由市政府金融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