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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财政、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金融业务增项,由批准部门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

  财政部门负责对国有或国有法人股入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在设立、变更、注销时比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对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工商部门按照《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验收合格并经市政府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实行动态监督管理,防止其抽逃资本金;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市级金融主管部门的提请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洗钱、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金融诈骗等案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负责接收当地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融资信息,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市、县两级人民银行按属地管理原则,按月报送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绵阳银监分局牵头做好防止非法集资等工作,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信息并跟踪监督其使用情况。

  第五条 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并与市政府金融办签订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书。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指定一个工作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单位,并充实工作力量,切实履行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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