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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报送的小额贷公司申请材料组织复审;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实施细则并督促其落实。

  第二条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管理。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宣传引导,搞好风险提示,强化行业监管,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审核县市区、园区报送的筹建申请和相关材料;指导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机制,审查风险处置措施并督促落实;指导建立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受理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市区、园区开展业务的申请,协调跨区经营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做好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与小额贷款公司、委托银行签订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托管、贷款支付的三方协议,并督促委托银行监督支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备工作进行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审批。接受经营中单户贷款余额超过20万元的报备。每年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较高业务资质的诚信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并可根据监管需要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关注有无资本金、贷少还多、从无贷款帐户划入资金、贷款利率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等情形。按照《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川府金发〔2009〕5号)的要求,定期接受和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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