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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莆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县(区、管委会)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的免疫工作进展,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六)做好免疫失败的处理。各县(区、管委会)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失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认真分析免疫失败的原因。

  八、其他

  各地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非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方案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2009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闽农医[2009]56号)规定执行。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一)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二)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三)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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