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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64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生活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进行投放、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绵阳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绵阳市建设局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袋装生活垃圾的管理。

  各区(园区)创建办、街道办事处、市环卫处配合市建设局做好城区袋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及转运设施配置: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其自行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社区、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大型经营场所等,由其开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市环卫部门在城区部分地段设置定时定点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及垃圾转运设施。

  第六条 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环卫标准及安全作业要求,方便垃圾收运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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