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新修订的《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根据《
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公用事业附加);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并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园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