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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劳改劳教人员;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

  (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八条 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其中:在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和绵阳农科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一律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前述乡、镇(或园区)在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外的村、社及市辖涪城区、游仙区所属其他乡(镇)可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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