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1、土地补偿费首先统筹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可按不低于8000元执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其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村(居)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土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