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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 市辖区内城镇批(次)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及报批过程中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等相关规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通过向金融机构储备土地贷款方式予以组织和保障。圈外单独选址项目的征地费用由申报用地单位筹集。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向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下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依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八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应载明:征收土地批准文件相关内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拨付方式、工作实施时限、工作经费的额度及拨付方式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依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及其工作实效,按宗地核定支付金额,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拨付,纳入征地成本。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据实开展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清点工作,及时对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类别、结构、数量等相关内容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被征地村(社)农业人口和土地面积、耕地面积的变化台帐,做好农业人口和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增减统计工作;拟订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建议方案;并将相关资料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被安置人签字认可后送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复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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