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强人才培养。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健全人才保障体系,完善吸引、培养和使用人才的有效办法,创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优化人才结构,全面提升地勘队伍素质。特别是要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培养和造就一批业务精通、技术娴熟、吃苦耐劳、勇于创新,能解决重大问题的高层次领军人才。
(二十)推进地质工作科技创新。加强地质勘查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在地质找矿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和鼓励地勘单位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合作,加大地质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运用,提交一批重大科研成果,推动全省找矿的重大突破。逐年增加地质科技投入,并纳入地勘项目的整体部署之中,统一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元化的地质科研投入机制,重点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使地质科研装备水平方面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十一)提高地质资料信息服务能力。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加大地质资料编研开发服务利用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地质信息共享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推进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服务工作。
(二十二)进一步加大地质找矿管理经费的支持力度。为提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地质找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按照《
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4]12号令)规定的补充经费比例,从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中足额安排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补充经费,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省财政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逐级下达,各州、县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截留、挪用;矿业权价款中的管理性经费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论证、评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和核查、执法检查等管理性工作。
(二十三)切实改善地质勘查外部环境。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有利于地勘项目实施的良好外部环境,将维护和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外部环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部门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保障机制。对影响地勘项目进展和实施的,要追究项目所在地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创新地质勘查体制机制,尽快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