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09〕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任务目标
经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吐鲁番地区鄯善县、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和田地区和田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哈密地区哈密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列入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2020年以前在全区普遍实施,并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