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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知识产权工作所需经费,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及其年度推进计划;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发明专利奖、外观设计奖、驰名商标奖、标准奖等知识产权专项奖励,鼓励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

  第三条 建立由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科技、商务、文化、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承担。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申请资助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版权登记。资助资金每年保持一定的增幅。

  第五条 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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