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2、参加试点的电力用户,应具有法人资格、信誉良好、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负荷稳定且年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单独计量。

  3、试点初期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为唯一输电方。

  三、关于电价

  1、用户支付的终端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大用户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只限于用户生产用电部分,其他类别用电仍按现行目录电价执行。

  2、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3、电网输配电价,由省物价局按国家规定测算,提出报审方案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后对外发布。

  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大用户应和其他电力用户一样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关于申报程序及信息发布

  1、每年10月中旬,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上发布次年度全省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国家批准的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交易信息。

  2、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发布的交易信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每年申报一次。

  3、每年11月上旬,省电力公司根据发、用双方申请进行供电方案的技术校核,提出校核意见并正式上报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

  4、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根据各方申请及技术校核情况,提出具体准入企业名单,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直接交易各方信息。

  五、关于直接交易程序

  1、直接交易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意向协议。

  2、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3、交易洽谈会方式,每年的12月在次年度一般电量计划下达前,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联合组织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召开直接交易洽谈会,在规定时间和统一的交易平台上自由申报,匹配成交。

  4、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根据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达成的成交意向提出实施方案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