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经电力[2009]25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的规定,按照省政府指示精神,为做好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多次协商,并在听取发、供、用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意见
湖北省经委
华中电监局
湖北省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直接交易试点须在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的组织指导下进行。被认定具备进入市场交易条件的发电企业可将相应机组的全部或部分容量参与直接交易,用电企业可将全部或部分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
直接交易目前实行年度交易,交易主体经协商确定并报国家批准后,签订1年及以上直接交易合同。
二、关于准入条件
1、参加试点的发电企业,近期暂定为湖北境内2004年及以后新投产、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火力发电企业和水力发电企业。其中,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跨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