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环办[2009]64号)
各市 、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环保标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大环保标志发放宣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是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使群众理解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二、明确环保标志核发范围。请各地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范围是在湖北省登记的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
三、落实工作职责。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机动车环保年检检验机构的委托,组织对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印制核发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制定环保标志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并制定实施方案,于12月10日前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五、开展试点工作。各城市环保年检检测可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实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社会化营运管理试点,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并将试点方案报省厅备案。
六、建立环保标志核发档案。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在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填写《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见附件)建立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原始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