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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1.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

  3.省级生态村申报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以下简称“两创”活动),是推动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农村环境建设,提升农村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为保证我省“两创”活动有序、健康、深入开展,规范“两创”活动考核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各类建制镇和行政村
  二、考核验收依据
  1、《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8]33号)
  3、《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鄂环发【2009】4号)。
  三、考核验收条件
  (一)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专门的创建办公室。
  (二)环境优美乡镇编制完成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生态村编制完成生态村建设规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达到《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湖北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要求。
  四、申报受理
  1.申报程序。按照自愿原则,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州)级环保部门。由市(州)级环保部门对照《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和《湖北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
  2.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提供创建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并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创建申报表、基本条件和指标完成情况的说明或证明以及有关监测、检验报告、规划建设方案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或建设成果的图片资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3.申报期限。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度的6月30日。
  五、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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